《飲食業油煙排放標bai準》第八十一條規定:
“排放油煙zhi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使油煙達標排放,并防止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環境造成污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
《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超過標準排放油煙的,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
“違反本法規定,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并處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污水治理要求
餐飲場所應對經營過程中產生的污水集中收集,并對含油污水經隔油、隔渣等進行預處理。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排水許可手續。
1、餐飲場所在公共污水管網覆蓋區域,應當將符合國家和地方標準的污水排入公共污水管網;餐飲場所在公共污水管網未覆蓋區域,應當自建污水處理設施或者自建排水管網接駁公共排水設施。
需要與公共排水設施接駁的,應當符合排水規劃以及設計標準并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接駁手續。排入公共污水管網,其污水污染物濃度不得超過《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 31962-2015) 的排放限值B級標準;
2、餐飲場所直接將污水排入江河湖泊等水體的,其污水污染物濃度不得超過《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排放限值一級標準。
3、餐飲場所周邊建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在設施有處理余量條件下,可將餐飲污水和生活污水接入設施處理,且接入前需經過隔油、隔渣等預處理,要求污染物濃度符合《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 31962-2015)的水質控制項目限值C級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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